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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

关于规范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问题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5-09-25

  【咨询标题】关于规范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问题

  【咨询内容】盐田区户籍居民是否能在区婚姻登记中心开具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?

  【回 复 】您好! 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、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,根据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民函〔2015〕266号)》、《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粤民函〔2015〕1455号)、《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转发<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>的通知》规定,自2015年10月1日起,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(即哈萨克斯坦、芬兰、奥地利、荷兰、德国、阿根廷、乌拉圭、墨西哥、波兰)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,盐田区婚姻登记中心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。

  另外,对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部门,可通过网络连接、网络共享、公函往来、移动存储介质交换等多种方式,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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